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2019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最高限由9043元提高至9417元,最低限由3014元提高至3139元。

2. 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2%,职工缴存比例由5%提高至7%。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个人月工资收入 × 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个人月工资收入 × 单位缴存比例

例如,个人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则调整后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6000元 × 7% = 420元。

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的平均值,并不包含奖金、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一次性收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不会直接导致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相应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取决于职工缴存时间、缴存额度、个人信用状况以及贷款政策等因素,并不是简单地与缴存额挂钩。

调整后单位缴存比例提高可能会对企业运营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提高单位缴存比例,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充足的住房保障,有助于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质量。

职工个人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单位正常经营,职工本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补贴;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单位最低缴存比例的水平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9]62号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2日起执行。

2019年6月24日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 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自2019年7月2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9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单位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前,确定缴存比例。

一、确定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办理。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