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号)和《关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8号)精神,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研究,现就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外来保险营销员”概念

“外来保险营销员”是指:原籍在沪外,且来沪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纳入灵活就业登记管理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保险营销员”可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管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政策。

  • 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
  • 与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
  • 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期限在累计满1个月以上。
  • 非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退休人员。
  • 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和本市《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8号)有关规定,现就将“外来保险营销员”纳入本市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来保险营销员”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可持本市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明和灵活就业行业证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开展“外来保险营销员”灵活就业行业证明管理工作。

三、“外来保险营销员”灵活就业登记的申办、变更、续登和中止等手续,按照《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五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3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海保监局共同建立信息的共享比对机制,分别加强对经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和对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指导,确保工作的准确性。

五、上海保监局指导行业根据本通知另行制定相关工作的具体操作意见。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