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实行网络即时结算
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方便患者就医,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网络即时结算。
一、即时结算对象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即时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实时获取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账户余额、参保状态等信息,并与医疗费用清单进行比对,符合即时结算条件的,直接在医保系统中结算医疗费用。
三、即时结算条件
1. 参保人员持有效社会保障卡;
2. 参保状态正常;
3. 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4. 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即时结算条件。
四、不予即时结算的情形
1. 参保人员未携带有效社会保障卡;
2. 参保状态异常;
3. 医疗费用不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4. 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
五、即时结算流程
参保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获取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医疗费用清单,符合即时结算条件的,进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出院。不符合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人员需先自付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再持相关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六、注意事项
1.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员告知即时结算相关政策和提示参保人员出院前确认结算信息。
2.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避免遗失或被盗用。
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网络即时结算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医疗保险核三系统网络测试、目录比对、居民医保专用收据申领、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实行“证卡合一”管理,同时出示《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验证、验卡并查阅参保居民的人员信息和参保缴费情况,做到“人、证、卡”一致,杜绝冒名顶替,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三、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知到街道、社区、学校,告知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程序和结算流程。
四、开通网络即时结算后,仍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凭《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通过录入身份证号登录医疗保险网络平台进行费用记录、出院结算。
五、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开通网络即时结算后发生的住院费用。
六、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让参保居民了解领卡的重要性,尽快实现参保居民人手一卡,规范参保,方便就诊结算。
七、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相互配合,当本辖区就诊居民的信息有误时,做好核实、更正,确保居民顺利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