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个别政策措施的通知

从2023年1月1日起,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存比例维持不变。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面向异地就业人员开放公积金异地提取业务。符合条件的异地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或居住地相关证明,向吉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提取公积金。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缴存满12个月且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的提取条件调整为缴存满12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吉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从2023年1月1日起,在异地购房取得购房合同或房屋权证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吉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按借款合同及房屋权证载明的贷款金额和现住房缴存余额的实际提取额度中较低金额执行。

从202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贷款购房职工,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5%。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贷款购房,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1%。


吉房金委字〔2018〕4号

井冈山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赣建法〔2018〕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现行管理政策基础上,调整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1、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非销户提取,个人账户须保留不低于5000元余额;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销户提取。办理业务时,职工需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

3、职工或其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的低保补助金额,个人账户须保留不低于5000元余额。

4、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其子女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当年承担医疗费用的总和,个人账户须保留不低于5000元余额。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确定:刷卡结算的,以发票标明的自费的金额;未刷卡结算的,以医保(保险公司)报销后的回执单标明的自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