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该政策的部分解读和相关问答:

提取用途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以下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金;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其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用途。

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提取用途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明;与提取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填写提取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发放提取款项。

提取额度

职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所在月份工资的50%。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住房租金补贴标准。

其他规定

职工擅自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使用提取款项的,应当限期补缴。职工离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发放。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提取办法》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需求,限制投机性购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依法维护缴存人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自助与互助作用,彰显制度设计的优越性,对现行相关提取规定进行了合理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提取办法》,解决了制度“碎片化”和“空白点”问题。

二、《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23条,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提取程序,提取监督及附则。

三、《提取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条)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一致。(第四条)

(三)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广州市无套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账户5年后,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缴存人申请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办理按月还贷,并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还贷期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还首期房款,也可用账户余额提前还贷,贷款结清后每年还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可提取总额。(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