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旨在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办法适用于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

保证金缴纳主体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保证金。分包单位以分包合同价款的1%向总承包单位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方式

保证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的方式缴至财政专户。银行转账时应填写正确的财政专户账号和备注信息。

保证金使用范围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工程结算价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费用。不得挪用或擅自使用保证金。

保证金退还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违法行为处罚

未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挪用、擅自使用保证金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监管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目的

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从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公路、铁路、桥梁、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商业银行设立。

三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

四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垫付条件和程序。

五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

六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