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已交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存金额满足贷款要求;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向和能力;提供担保人、抵押物或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方式。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可贷额度,一般不超过购买住房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加点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风险状况确定。

借款人准备资料 → 提交贷款申请 →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查 → 审批通过 → 签订贷款合同 → 发放贷款 → 还款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满一年后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贷,需支付一定比例的提前还贷违约金。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将根据逾期时间和金额收取逾期利息,并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追索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借款,确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调整贷款条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统一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新区分中心、各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各分支机构)。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基本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分类:

一、商品房期房贷款;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

三、二手房贷款;

四、商转公贷款;

五、现房贷款。

第五条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