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统筹将打破区县界线,实现全市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统一管理和跨区域报销结算,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均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减轻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住院自付费用和部分药品费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市级统筹将纳入更多慢性病用药,参保人可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此外,统筹基金还将支持开展慢性病预防和管理服务,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水平。

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可持医保卡直接结算,无需垫付医疗费用;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流程将进一步优化,实现异地报销结算更加便捷。

实施市级统筹后,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参保缴费基数将统一为市级标准,参保缴费更合理公平;同时,统筹基金的扩大将降低用人单位的医疗风险,有利于企业稳定运营和发展。

市级统筹将统一全市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和支付方式,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将更加稳定,有利于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职工医保统一筹资标准

灵活就业、农转非等同步纳入

参保范围:县(市)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缴费费率:县(市)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执行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市本级缴费比例。

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统一待遇标准

职工看病报销比例不低于75%

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5%。

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一年期核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特殊疾病门诊:逐步完善特殊疾病门诊政策,健全特殊疾病门诊病种。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居民医保统一筹资标准

成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00元

参保范围: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简称成人居民);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简称学生儿童)。

筹资标准:县(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

统一待遇标准

门诊统筹原则上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报销额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原则上不设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累计计算,报销额度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