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医疗护理范围

居家医疗护理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家庭或其他住所内,由医护人员或经培训的照护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具体包括:基础护理、康复护理、专科护理、姑息治疗等。

居家医疗护理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患者可以申请居家医疗护理:年满18周岁且具有台州市户籍,或在台州市外地务工满1年的非台州市户籍人员;患有需要长期在家接受医疗护理的疾病或伤残;具有接受居家医疗护理的条件;家庭有固定的照顾人员。

居家医疗护理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居家医疗护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参保人身份证、参保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居住证明等。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会下达居家医疗护理通知书。

居家医疗护理费用

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按照规定报销。参保人自付比例为15%,其中药品费用自付比例为2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护理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时长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时长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和护理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周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经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服务时长。

居家医疗护理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费用结算审核等。对违规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居家医疗护理有效期

居家医疗护理有效期为1年。参保患者在有效期内可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服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解决失能、半失能参保人员居家医疗、康复及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护理服务形式

居家医疗护理,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仍需医护人员继续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失能、半失能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并报参保职工社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的服务形式。

二、护理服务机构及医护人员

具有“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和“家庭病床”服务方式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均可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参保职工在签约全科医生所在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从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康复及护理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且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