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增值保值,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存放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住房公积金资金,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二、存放机构

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机构。

三、存放方式

资金存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等,具体存放方式和期限由中心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四、存放利率

存放利率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竞争择优。中心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存放利率。

五、存放期限

存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中心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中心有权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利率波动情况,提前结束存放。

六、风险控制

中心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誉等级等进行严格审查和动态监测。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阳光决策,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

第三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管理中心在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间,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行为。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范围:管理中心在确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发放等正常支付以及扩面、金融业务考核奖励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和增值收益存款(简称公积金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受托银行是指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

参与投标的银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嘉兴市区或县(市)分中心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市级分行作为唯一投标人)。

第五条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作为纳入管理中心“三重一大”的决策事项,市中心由党组(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分中心由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存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六条 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由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