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台州市范围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租房自住住房公积金:1.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州市范围内无住房;2.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州市范围内虽有住房,但未达到本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且已将原有住房出租或出售;3.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州市范围内虽有住房,但房屋已灭失或居住条件无法保障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

提取方式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取租房自住住房公积金:1. 本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2. 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请办理;3. 通过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移动APP申请办理。

提取金额

职工提取租房自住住房公积金的限额标准为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台州市范围内租住住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提取额度,按照实际缴存余额一次性或分期提取。

提取证明

每次提取租房自住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规定


台房金管〔2018〕3号

为支持职工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职工家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三)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人工作地(以县、市、区为行政区域;在椒江区或台州经济开发区工作的,视同为一个区域)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第二条提取额度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二)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三)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800元/月·人。

第三条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须提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票据;

2、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3、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工作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