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特药待遇,制定本办法。

一、特药保障对象

特药保障对象为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人员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的患者。

二、特殊药品范围

(一)特药品种范围

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代码(2017年版)》中涉及重大疾病临床治疗必需、价格昂贵的27种乙类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人社厅统一部署,适时对特药品种及医保结算价进行动态调整。

(二)特药适应症

特殊药品有明确的限定病种和适应症,各统筹地区应严格执行特殊药品限定病种和适应症,不得擅自调整或扩大特殊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供应商和限定病种范围,也不得扩大或调整限定的适应症范围。

其中,关于适应症中“不能手术”的具体范围包括:(1)初诊时原发病灶不能手术的患者;(2)初诊时原发病灶行减瘤手术,但术后影像学上仍可见残留病灶且不能手术的患者。

(3)既往原发病灶手术切除过,再次治疗时已经复发或者转移的不能手术患者。

(三)使用特药品种规定

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特药使用品种数量,对于患者同种疾病申请使用特药的品种原则上限定为一种(药品说明书明确需配伍使用的特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