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组建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等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绿色债券提供政策支持,推动民营企业を活用す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产权保护,全面落实物权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升办事便利度。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集团,壮大民营经济实力。

建立政企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企业家论坛等活动,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了解企业诉求,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法律援助等帮助。

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经济等领域转型,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高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川人社发〔2019〕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吸纳就业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精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二、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四、鼓励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举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每个500万元和300万元经费补助;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每个10万元和30万元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