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征信信息,应当纳入借款审批、资格认定、贷后管理等工作环节。

信息采集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一采集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须授权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个人征信报告。对拒绝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借款人,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信用评价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有逾期还款记录、呆账、呆账核销、连带责任等不良信用记录。

贷后管理

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后,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及时发现和管理借款人出现的信用风险。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内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贷款利率、要求增加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等。

相关问题

  • 哪些行为会影响个人征信?
  • 逾期还款、违约、失信、被他人追索债务等行为会对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

  • 如何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 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查询。

  • 个人征信不良会影响公积金贷款吗?
  • 是的,个人征信不良,可能导致公积金贷款难以审批或贷款条件受到限制。

  • 公积金贷款贷后如何维护个人征信?
  • 按时还款,避免逾期;妥善处理债务纠纷;合理控制信贷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


,为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对象

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征信信息适用内容

(一)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借款人、共同申请人24个月(含)内的贷款及贷记卡信息;

(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结清贷款的还款记录。

三、《个人信用报告》提供

(一)在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未联网前,《个人信用报告》可以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各网点打印后提供,也可以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受理银行查询打印后向中心提供。该《授权书》样式由受理银行提供。

(二)在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后,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签署《授权书》,由中心各分支机构征信查询工作人员查询、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并提交使用。该《授权书》样式由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