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名下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房贷,是否属于首套房?
根据本通知,借款人名下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房贷,不属于首套房,只能享受改善性住房的政策。
首付比例调整至15%是否适用于所有购房者?
首付比例调整至15%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即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在唐山市无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都可以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吗?
符合提取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普通住房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支付首付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提取限额不超过住房总价的20%。
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哪些材料?
借款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需要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等相关材料。
政策有效期至什么时候?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一、提取条件
职工申请首付补充提取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2015年以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在我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2、申请提取人仅限于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借款人;
3、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缴存(如为封存状态,对于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提前还贷兑付手续办理)。
二、提供资料
职工提供以下资料办理提取:
1、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2、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还款明细、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房的,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还款明细、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三、时间安排
调整后的政策自2015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仍然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止。
四、提取额度
贷款首付提取的额度为借款合同签订日之前的账户余额,且多个提取人合计不超过贷款购房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五、提取注意事项
对2015年以前贷款购房职工,即使在本年度使用偿还贷款本息手续提取过一次,允许职工再申请首付提取。
六、工作要求
1、各分中心、管理部要严格落实此次首付补充提取的调整规定,科学调度好时间和人力,同时做好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
2、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加强对职工提供资料的审核把关,防范伪造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对发现造假骗提的,要严格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本通知自10月20日起开始执行,原《关于开展贷款购房首付补充提取的通知》与《关于贷款购房首付款补充提取的几点说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