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分三个阶段实施:筹备阶段(2023年)、衔接阶段(2024年)和完善阶段(2025年)。筹备阶段主要开展制度设计、政策宣传、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衔接阶段主要完成待遇衔接、政策调整、缴费方式优化等工作;完善阶段主要巩固整合成果、优化政策制度、完善配套措施。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由省、市、县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参保意愿、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标准,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住院、急诊、门诊(含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及特检、特殊疾病等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住院报销比例为70%-90%,门诊报销比例为50%-60%,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统筹管理。省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支付、医疗救助、年度收支平衡以及风险分担等;市、县级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障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