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需取消离休统筹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

根据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离休人员统筹住院费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8号)文件精神,本市离休统筹住院费用申报环节中取消以下材料:

一、参保登记证明。

二、原单位出具的离休证明。

三、离休人员退休金发放证明。

四、参保人员出具的承诺书。

关于参保人员身份认证

取消参保登记证明、原单位出具的离休证明等材料后,参保人员身份认证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承诺的方式进行。参保人员在申报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离休身份和享受离休统筹待遇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关于承诺书内容

承诺书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离休时间、享受离休统筹待遇开始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承诺其离休身份真实有效;承诺其享受离休统筹待遇信息真实有效;承诺其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关于申报材料

取消申报材料后,参保人员只需提交以下材料:住院费用清单、医嘱单、发票、病历复印件(住院天数为30天及以上的)、门诊诊断证明(门诊首诊)。其中,门诊首诊证明仅限于参保人员因急诊住院产生的费用申请报销时提供。

关于取消材料后的影响

取消部分申报材料后,参保人员申报手续得到简化,申报便利性提高。同时,对参保人员身份和享受离休统筹待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保人员应高度重视,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责任追究

医保 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身份和享受离休统筹待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医保 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参保人员补充申报材料或撤销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京医保中心发〔2019〕16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离休统筹医疗费用,经研究,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实现了离休统筹住院费用审核信息化,取消离休统筹住院费用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离休统筹人员的持卡结算住院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离休统筹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离休统筹医疗费用的管理,做好住院费用审核、结算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离休统筹住院费用的申报工作,确保离休统筹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