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答: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市直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答: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3376元/月,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16880元/月。

答: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性收入和单位缴存比例计算。缴存比例分为三个档次:5%、8%、12%。职工本人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1.5。

答: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紧密相关。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的贷款额度可能会相应调整。具体贷款额度由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缴存情况、还款能力和房屋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答:此次调整仅影响缴存额度,不影响提取额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仍按照《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答:调整缴存基数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会根据新的缴存额度重新计算。一般情况下,缴存基数提高后,账户余额也会相应增加。

答:职工对缴存基数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缴存基数调整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为5%-1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