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

2019年上海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调整为5%-12%,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900元,下限调整为589元。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上年度1月至12月实际发放给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得出。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绩效工资等属于工资性质的收入。

缴存比例的范围

缴存比例由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范围为5%-12%。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应按协商结果确定缴存比例,并由单位在申报时录入职工个账。

月缴存额上下限

月缴存额下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5%,上限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缴存额下限不得低于589元,上限不得高于2900元。

缴存方式

公积金缴存方式分为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应按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及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额如何计算

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每月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倍数。单位缴存倍数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1。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影响

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将影响职工的月缴存额和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后,职工月缴存额可能会有所变化,公积金账户余额将随着缴存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加。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9〕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9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9年4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8年月平均工资。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8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以从2019年4月1日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