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范围

限购范围为济南市七区范围(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阳区),不包括平阴县、商河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莱芜区、钢城区、章丘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限购套数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外省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在济南市购买过住房的外省户籍家庭除外。本市户籍家庭与外省户籍家庭成员共同成为购房主体时,按外省户籍家庭政策执行。

贷款首付比例

在本市七区范围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50%。在本市七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住房价值的6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住房总价的40%。

住房转让

在本市七区范围购买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方可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2年的住房可赠与、继承,但受赠与或继承人必须满足本市限购政策要求。

保障性住房

经市政府批准,符合《济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或申请廉租住房。本市其他住房限购政策不适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购房家庭。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负责配合做好限购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自2016年12月26日起,对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及济南高新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暂停在本市部分区域(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下同)向其出售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