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问:生育保险待遇中,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申领材料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申请一次性营养补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问:生育保险期间可以变更生育医疗机构吗?

答:在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期间,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生育医疗机构的,应在生育后30日内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单位同意并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参保职工应及时到新的生育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问:在生育保险期间因发生非因病非因工伤原因而中断工作时,如何处理生育保险待遇?

答:在生育保险期间因发生非因病非因工伤原因而中断工作,且未重新就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中止期间,参保单位应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中断工作情况。

问:单位未申报生育保险,职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答: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可直接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给职工。

问: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期限是多久?

答:参保职工在生育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期限为3个月,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金申报期限为1年。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平人社〔2018〕148号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2009〕75号),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平劳社〔2009〕10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再次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第七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缴费未中断且连续交费满一年以上”再次修订为“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缴费(补缴费除外)未中断且连续满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其中参保女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3个月(含3个月)内的接续补缴费视同连续缴费(仅限生育前最后一次的接续)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生育住院或实施计生手术时,在本市统筹区域内缴费次月至不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第二十五条:“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再次修订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三、本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对<平顶山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平人社〔2014〕87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