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执法人员机械理解法条错误执法的典型案例。

正确的处理应当是教育警告,告知驾驶员自己检查车辆状况的责任。 法律规定:故意遮挡号牌记12分 按照2015年1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驾驶证使用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该司机被记12分,并罚款200元,属于顶格处理。 顶格处理让调查失去了意义 表面看来,交警属于依法处理,因为有遮挡号牌的“事实”存在,同时司机负有检查车辆状况的义务,但因此认定其“故意遮挡号牌”,则属于机械理解法条,没有真正领会法律规定的内涵实质。 先作个假设,如果司机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遮挡号牌,交管部门也没有能够查明事实真相,那么,司机自当承担车辆遮挡的责任;但是,当事实已经查明,是在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熊孩子”遮挡,却还是顶格处罚司机,则明显错误了。 在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这种处罚失去了事实依据,也让交警部门对号牌遮挡原因的调查失去了意义——都查明了不是司机故意的,却还是要顶格处罚,那还查原因干嘛? 司机并非法律上的“故意”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故意,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某种违法结果发生的行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很显然,经查明,司机并非直接故意行为。那么,是不是间接故意呢?也就是说,他本来“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号牌被遮挡,却故意不去进行处理,而让号牌继续被遮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