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销售业绩,兰州某汽车销售公司为一客户提供10万元银行购车款担保,不料却被意外“爽约”。于是,银行将担保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日前,兰州中院终审判决,车主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12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4年7月,兰州某汽车销售公司推出分期付款购车业务,家住城关区的李女士欲购买一辆小轿车,该公司向银行担保为李女士提供借款10万余元,期限3年。孰料,李女士偿还了2万余元后,剩余8万余元一直未还。2012年9月,银行将提供担保的汽车销售公司及车主告上了法庭。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12万元,逾期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该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该汽车销售公司提起上诉。(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