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调整了贷款人主体范围。办理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不再局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汽车贷款的贷款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次,细化了借款人类型。为便于对汽车贷款进行风险管理,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并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最后,扩大了贷款购车的品种。灾民呈上对汽车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位,删除了“消费”二字,其次将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的车的品种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明确规定贷款人可以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提供信贷支持。

另外,《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购车人在购买二手车时也可以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