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  假冒商标产品在店里明目张胆销售  五华区工商局在对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移送的汽车配件侵权案进行立案调查时发现,汽车经营户杨某于去年3月购进侵权的条状通明牌车身反光标识、卷状通明牌车身反光贴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2013年9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查获时止,尚未售出条状通明牌车身反光标识226盒、卷状通明牌车身反光贴33卷,经鉴定,其所销售商品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3C认证号的产品,但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进销货的凭证,故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经工商调查核实,汽车经营户杨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最终,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没收商标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 5  宣传贷款0利率变换名目向消费者收利息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在对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是在从事保险代理服务过程中,在未设立独立的保险账户的情况下,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汽车服务公司向消费者推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每月按一定保险费比例支付手续费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手续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收到手续费后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后转入利润,至被查获时止,该公司共收取手续费2240187.09元,违法所得1544388.02元;  二是在与两家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三方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活动过程中,通过签订汽车贷款服务合作协议,致使消费者只能向指定的金融服务公司进行贷款业务,客观上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了不正当竞争的客观事实,至查获时止,该公司共收取服务费49100元;  三是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按照该汽车公司的商务政策要求,向消费者宣传贷款0利率或低利率购车,而在整个消费贷款环节中,该公司却未能按宣传执行,而是通过变换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利息后又转入汽车金融公司,以此达到汽车销售及贷款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自2013年起,共收取贷款手续费1329536.68元,获得利润123114.92元。  经工商调查核实,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行为属于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最终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公司的第二项行为属于收取金融公司服务费的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最终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 6  销售“三无”汽车电子产品  文山州富宁县工商局对汽车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去年11月和2014年2月,汽车经营户黄某在昆明和南宁电子批发市场购进一批“三无”汽车电子产品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其中:无合法来源、无中文标签标识、无说明书、无生产日期、标注不全的进口汽车电子产品HID(汽车灯)3盒、车用摄像头(309B-CCD)6盒、点烟分配器(GB-421)5个、PHIVRSHID(汽车灯)3盒、PHILPS(汽车灯)1盒、HID高亮疝气大灯2盒、PHILPS(汽车灯小灯)9个、智能防盗报警系统1盒,货值1400元。  经调查核实,汽车经营户黄某的行为属于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无说明书、无生产日期、标注不全的进口汽车电子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销售行为,并处罚款。案例 7  “安全碰撞超五星”?不是全系车都能达到  文山州丘北县工商局在对丘北县福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汽车销售店内张贴一汽车品牌宣传广告,广告内容标注“安全超五星”以及以50.3分获C-NCAP安全碰撞超五星评价,荣登自主品牌成绩榜首”的宣传字样。  但经工商调查核实,该汽车系列分1.8L、2.0L、2.4L三种排量,而参与碰撞测试的仅为1.8L豪华型,而其宣传活动中却以1.8L豪华型的测试结果用于全系列的宣传。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