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案例,案例中的生活》系列3--执行程序中的抵押权

在说案例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抵押财产应为法律允许抵押的;抵押财产明确具体且抵押人依法有权抵押;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也即完成了权利公示。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民诉法修改后的现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1)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5.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除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异议,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问题二十四: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应当在执行分配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否定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该案外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其抵押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5.担保物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的,不予支持,但金钱质权人除外。

综上我们可知,在执行程序中,你作为查封房产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足够的权利去排除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因为你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是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的执行并不必然侵害你的抵押权的实现。在这个案例中,抵押房产价值100万,如果执行程序中执行了100万,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仅为30万,那么你的50万债权不会受影响,你只用申请参与分配,针对拍卖款请求实现优先受偿权即可。法律不建议你去提执行异议,你的优先受偿权大可以在分配程序中得以实现。

现实中,很多担保物权人都盲目的提起执行异议,实为错误的理解了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丫头提示,一定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行权途径,以防浪费自己的精力和司法资源,也错失了维权的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