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引

王男于2012年4月5日购买房屋面积80平米,每平米1.5万元。王男支付首付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利息总计为60.345287万元。还款总额144.345287万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还款6014.39元。

王男、李女于2012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并于2015年4月5日离婚。关于上述房屋主要有几个问题?

1.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该房屋一般会判决归哪方所有?

3.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多少份额补偿?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该房屋既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即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发放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一般讲按揭房屋判归支付首付款并贷款的一方比较合理。

3.先将房款分为首付款、已还贷款、未还贷款几个部分,并计算出各个部分的增值率,最后确定补偿对方的具体金额。回到本案例,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为400万。

购房者总共支付180.345287万(36万+84万+60.345287万)

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19.96%(36万/180.345287万*100%=19.96%);

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1万(6014.39*36),占房款的12%(21.651801万/180.345287万*100%=12%);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判归房屋归王男所有;

王男对李女的补偿为24万(400万*12%/2);

剩余贷款122.693483万元(144.345287万—21.6518万)仍由王男继续偿还。

夫妻之间如果没有关于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话,法律会推定为共同所有。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购房成本也随之升高,一套房屋,可能支付首付就需要倾尽一家人一辈子的积蓄。所以,结婚之前做好财产公证,确保资产的归属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

结婚是双方人合和资合的结果,但二者可完全独立。在受传统思想影响、又有新思潮萌芽的现代社会,如果能够达到二者的平衡,你就是人生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