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在征收时,应该如何进行补偿?

日常生活中,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担保是很常见的现象。所谓“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存在抵押权限制的房屋。那么,在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时,应该如何进行补偿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对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该如何进行补偿,并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在《民法典》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仍然能够找到答案。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当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然后接下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如何对房屋作出处理,还要依据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我们知道,在房屋征收中,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那么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权人是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或提前清偿,或提存。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置换,那么应当又抵押权人和被征收人就产权置换房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当然,在房屋征收之前,抵押权人和征收人也可以以其他标的物重新设定抵押权,建立新的抵押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进行提前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征收补偿款或者置换房,而不必受抵押权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