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连某某欲借用朋友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李某某告知其“房本”已抵押给别人贷了款,连某某便向李某某提出按其“房本”原样伪造一本,李某某没有拒绝。过后,李某某领着连某某找到保管“房本”的贷款人,用手机给“房本”拍照后,按照原样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贷款。

  经河北赤城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同时,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中的产权登记专用章、赤城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赤城县房屋所有权证骑缝章、赤城县兴达测绘服务中心房产面积审核专用章之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赤城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伙同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贷款,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规定,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