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结婚前,女方将自己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通过赎楼过桥的形式取得房产证红本。婚后再将房产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向银行贷款用以偿还过桥资金及过桥费,婚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离婚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对女方名下此套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读完此问题之后,我们的第一印象是女方很有心机,试图通过婚前取得房产完全产权的方式将涉案房产转化为婚前个人财产。说的好听一点,女方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非常强。
就上述问题,部分人认为,房屋按揭贷款更多的是针对与借款人对房产的所有权性质,即物权性质;而抵押贷款则更偏重于债权性质。因此,离婚的时候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就婚内抵押贷款的还贷部分进行分割,但是不能就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同时男方不需要就房屋抵押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下面就对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第一、涉案房产属于女方婚前购买,且婚前已经取得完全产权,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当然赎楼过桥的资金及过桥费用应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
第二、婚后,女方将其个人婚前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目的是偿还之前的赎楼过桥资金及费用。尽管此抵押贷款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此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此债务应属于女方的个人债务。
第三、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后的财产制度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以分别拥有为例外。只要双方没有签署财产AA制协议,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收入就均属于共同财产。自然而然,女方婚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所有款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将,男方对此房产也是有部分贡献的。
第四、就本案而言,女方的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偷换概念”的行为,试图通过物权与债务的概念混淆视听,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时,涉案房产应参照婚前购房婚内还贷款的形式进行分割即男方有权要求对婚内的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要求女方对其进行补偿,同时未偿还完毕的抵押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