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写了篇关于抵押房屋可以买卖的文章后,很多朋友有疑问,很担心抵押的房子可以买卖了,那谁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又有谁来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呢?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关于抵押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规定在《担保法》里,规定若转让抵押的财产,需通知抵押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无效。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对于抵押房屋买卖的问题,又加强了限制。《物权法》规定,若转让抵押的财产,不但需要通知抵押权人,还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才可以转让。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担保法》和《物权法》都废止了。对于抵押房屋是买卖的问题,采取的是从宽的原则,若没有特殊约定,抵押的房屋可以自由转让。

案例简介:

小李向小明借款100万,借期1年,年利率10%小李将自己名下的价值110万的房屋抵押给小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半年后,小李将涉案房屋卖给老王,取得购房款140万。

麒麟普法:

小李将涉案房屋卖给老王时,对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随着抵押物一并转移,即抵押物在哪,抵押权就在哪。小明作为该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如果认为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小明将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出卖房屋的小李故意隐瞒所售的房屋已经被抵押了的事实,老王买到被抵押的房屋后,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或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小李违约损害赔偿。

如果,老王知道买到了抵押的房屋后,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一直等到了小李与小明的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小李无力偿还小明的借款,被小明依法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待小明拿到胜诉判决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小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会受老王是该房屋的买受人的影响,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

但若老王知道此事后,赶紧清尝了抵押的债款,那法院就不能继续强制执行了。

后语:

其实《民法典》对抵押的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的规定,更大限度的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抵押的财产不受转让的限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而对于买受人,就需要尽到一个理性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权衡一下对该抵押物是否还要继续受让,受让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可以接受。

前两天写抵押房屋买卖的文章放在这里,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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