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起,对新受理的抵押登记业务,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办理抵押’章;对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不再收取权证,不再在权证附记栏中加盖‘已注销抵押’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权证附记栏中已经加盖“已办理抵押”、“已注销抵押”章,不作为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依据,不影响该不动产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抵押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据了解,抵押登记已注销,但权证附记栏中未盖“已注销抵押”章的,后期产权人若确需加盖“已注销抵押”章的,可至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补加“已注销抵押”章。此外,针对10月29日之后办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收回的权证上将不再加盖“注销”章。如果权证上没有登记,企业和群众可到市不动产登记大楼查询窗口和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不动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