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 查档结果证明;

• 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 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

单位公章);

• 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

场;

房屋登记管理中心

发改价格【2008】924号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房产档案馆

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元/宗档案证明费;10元/份档案保护费;

• 注销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

登记手续;

• 《房屋他项权证》;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

• 《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

• 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

• 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