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证券报;图片源自网络)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促进实业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发展,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当前,部分非金融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性不强、以非自有资金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不仅容易助长脱实向虚,也容易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

  全民金融化现象逐渐出现,相对于实体行业的微利,金融企业给人的感觉是资金量大、来钱更快,但其中的风险也更大,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正当其时。

  控股股东“正负面清单”

  在加强股东管理方面,明确了准入要求。《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通过“正负面清单”的方式,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

  此外,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转让和拍卖的管理,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对于股东的资金来源,《意见》要求强化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规性监管。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不得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穿透识别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严格规范一致行动人和受益所有人行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形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严禁大股东滥用控制权

  为防止金融机构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意见》中还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和建立“防火墙”。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意见》明确,严格规范和监管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涉及关联的金融服务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定期报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要求,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严禁通过授信、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在风险防范方面,控股股东应当建立健全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的法人、资金、财务、交易、信息、人员等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有效规范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营业场所和操作系统等行为。

  同时,构建有效风险处置机制。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应当首先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通过资产处置、市场融资等方式,积极处置和化解相关风险。控股出险金融机构的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风险处置,依法承担股东责任和义务。

  为了防止大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经营,《意见》中还要求,股东“不得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不受不当干预。

  金控公司规范整顿或提速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增多,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也加快推进。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另一方面,也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潜在的风险,要求更为严格的监管。

  而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发布了多项政策规范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也先后出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已于3月底公开征求意见。

  股权管理的加码,可以预见,未来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规范清理进程将会进一步加快。这也预示着未来一段时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或将成为监管机构的关注焦点,从而为下一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文件、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奠定基础。

好的金融秩序

需要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