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07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的家中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张淮成拆借方思文先生人民币壹佰万元,壹年后(2007年10月-2008年10月左右)还清本金人民币壹佰万之后,并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借款利息,张淮成提供商品房两套产权证给方思文先生作为还款保证。到期还款后(本金加息共壹佰伍拾万元)方思文先生应原物归还两套房屋产权证。如还不了本息,方思文先生有权对作为保证的两套商品房产权证和房屋进行处理。以偿还本金。如不足部分由张淮成承担偿还。”原告、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陈述当日当即支付了50万元现金给被告。2007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的妹妹张清风、张瑞瑞签署《委托书》,双方约定:“本人与张清风是白云区广花公路乐鸣二街80号703房(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号),白云区广花公路乐鸣二街80号603房(房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号)共同持有人。现同意张淮成以此两套房产抵押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正。用于陕县房产开发。特此委托。”并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给原告保管至今。双方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张清风、张瑞瑞已于2011年11月2日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失将上述房产证原件作废,重新办理了新的房地产权证。

大多数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属熟人间借款,在借款人需要用房产抵押借款时,以往双方都会选择较为便捷的方式处理,贷款人只要求借款人将房产证原件交至其手中即可,双方甚至不签订抵押合同。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产生怎样的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