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南京一男子欠债50万元,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仍未追回,后来发生了什么?**

**答:** 这名男子在被起诉前,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唯一房产抵押给了女儿,名义上是借款160万元,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借款。债权人发现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要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撤销了合同并涂销了抵押登记。

**问:这名男子和他的女儿之间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答:** 这名男子赵某和他的女儿赵小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赵某向赵小某借款160万元,并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作为抵押。但实际上,赵小某并没有真正支付这笔钱。赵小某声称自己对父亲的债务不知情,签订合同只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

**问:法院为什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答:** 法院认为,赵某和赵小某之间的借款并未实际发生,赵小某既声称对房产享有所有权,又声称对赵某享有债权,存在矛盾。此外,赵小某在明知父亲有多笔外债的情况下,仍将房产设立抵押,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债权人,但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

**问: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答:**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赵某和赵小某的行为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因此债权人汤某有权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