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案情是什么?**
**答:** 2017年4月6日,杨甲与王乙、沈丙(夫妻)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乙和沈丙向杨甲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18%。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利息。王乙、沈丙和王丁(王乙和沈丙的儿子,2009年出生)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被设定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满后,王乙和沈丙未能还款,杨甲便将他们告上法庭。
**问:王乙和沈丙的辩解是什么?**
**答:** 王乙和沈丙辩称,房产是他们婚后购置的,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王丁对抵押借款情况不知情,也不同意,因此抵押无效。
**问:关于抵押是否有效,存在哪些观点?**
**答:** 有三种观点:
1. **第一种观点:** 认为抵押无效。理由是民法规定监护人只有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时才能处分其财产。王乙和沈丙作为王丁的监护人,为获得大额借款而设定抵押,明显侵犯了王丁的权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
2. **第二种观点:** (文章未详细说明)
3. **第三种观点:** 认为抵押有效。理由是家事行为具有自密、弱理、封闭的特点,债权人难以准确了解债务人的家庭内部情况。父母代未成年子女处分家庭财产符合社会普遍认知。为减少争议,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设定抵押时,应要求双方父母均到场签字确认。此外,家庭财产共有是维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在积极收益共享的情况下,对于消极债务,应使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减弱自身偿债能力。
**问:作者支持哪种观点?**
**答:** 作者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