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方某、陈某某成立宣城市壹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资产管理公司”,)被告人方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任公司监事。被告人方某、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壹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车辆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被告人方某先后招聘被告人陈某、龚某、刘某、黄某、侯某、金某为公司业务员,从事业务宣传、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参与拖车等事务,各司其职;此外被告人方某、陈某、龚某、侯某集资进行抵押贷款业务。被告人方某等人通过发放小广告、拉横幅等方式对外进行宣传,以利息低、放款快、车辆抵押贷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前来贷款,诱使急需资金的被害人签订单份车辆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等格式合同;以“行业规矩”等虚假理由收取“首月利息”、“实地费”、“管理费”、“GPS安装费、使用费”,虚增借贷金额,认为被害人违约时,用被害人借款时留置的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开走,以处置车辆相要挟,迫使被害人支付“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从中敲诈、骗取被害人钱财。

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龚某、刘某、金某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被告人方某敲诈勒索涉案金额为38.6598万元、诈骗涉案金额为13.7934万元。其他各被告人涉案金额数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陈某某、陈某、龚某、刘某、金某、侯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方某、陈某某、陈某、龚某、刘某、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八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