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证件。轻易将房产证借给朋友用于抵押借款,房主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石家庄市的郭女士就为自己的草率付出了代价,因为朋友还不上借款,自己被告上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郭女士有两套房产,一套是位于信达花园的商铺,一套是位于新苑小区的住宅。一天,郭女士的朋友找到她,说他的朋友张某经营一家拍卖公司,因资金困难,想借用她的房产证用于抵押借款,并承诺只用半年时间。郭女士是个热心人,又磨不开面子,遂于2012年6月11日与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郭女士向某典当公司借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同日,双方又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郭女士将自己名下的商铺作为该款的抵押物,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6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郭女士向典当公司借款2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同日,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郭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物,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依约放款,郭女士将两笔款项均打到某拍卖公司账户上。

半年过后,郭女士见张某不还自己的房产证,遂开始找张某及拍卖公司催要,但张某以种种借口一直不还,郭女士这才开始着急,天天不是给打电话就是到拍卖公司,但直到2016年6月也没有要回房产证,相反,她等来的却是法院的传票——67万元借款到期后,拍卖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甚至连约定的利息也不再支付,某典当公司遂将郭女士告到长安区法院,要求郭女士偿还67万元本金及利息,并对郭女士两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郭女士这个后悔啊,天天苦恼不已。她憎恨自己的热心,但更多的是憎恨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她不停地找张某,要求其尽快还款。张某给她出具了两张承诺书,称67万元借款系拍卖公司所用,拍卖公司承担本金及利息,保证其两套房产不被执行。

7月6日,郭女士带着张某来到长安区法院,在主审法官苏亚萍的努力下与某典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郭女士于8月25日前偿还典当公司本金及利息,某典当公司享有对郭女士两套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张某承诺一定于8月25日前筹款还清,让郭女士放心。

拿到调解协议书和承诺书的郭女士仍然心里不踏实——张某一天不还款,她就一天没法安生过日子。

法官提醒:

主审此案的法官苏亚萍说,房产证能保障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自己房产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生活中的房产证“外借”,往往是为了救急,以满足他人的特殊目的。因为房产证的特殊性,一旦出借给他人,就有被他人利用的风险,如被过户、被抵押等等。郭女士碍于面子,主动配合张某将房产抵押用于借款,最后自己却坐在了被告席上。在这儿提醒大家,出借房产证一定要慎重。不要碍于面子,不要随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出借给亲朋好友,因为一旦出了问题,自己的房子有可能就不是自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