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按照《通知》,2017年1月1日以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抵押权人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量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理核对后,将该费用清退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后续发放的增量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抵押权人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费按以下两种方式支付:长沙市内五区发放的贷款,仍采取预存抵扣的方式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在该中心抵扣专户抵扣支付不动产抵押登记费;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以及铁路分中心怀化管理部发放的贷款从即日起不再由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在该贷款发放的次月支付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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