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要好的同事谎称在大连有个项目马上启动,着急用钱。他决定帮忙,同事以房产证作为抵押。随后他到银行取了8.4万交给朋友,可还钱的日期到了,借钱的同事说啥找不着了……近日,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33岁的赵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单位工作,职务虽然只是科员,但在外人看来他却相当“厉害”,有传言称赵某家在大连做生意。几年前,赵某被借调到鞍山另一单位工作,在此期间,赵某认识了同事刘某,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工作几个月后,赵某回到原单位,但与刘某依然保持着联系,时常小聚。赵某对外宣称他在大连弄了一个项目,即将启动。

2013年6月15日,赵某给刘某打电话,称他的项目马上运行,但就差几万块钱,想管刘某借点钱,一个月后就能还上。当日下午3时许,赵某与刘某约定在立山某居民楼见面。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赵某将一个房产证抵押在刘某手中。随后,刘某到银行取出8.4万元交给赵某。

可到了7月20日约定的还款日期,赵某不但没有还钱,人也不见了。刘某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寻找,却发现这套房子并不属于赵某。房主邹某告诉刘某,这套房是赵某2012年5月通过中介卖给她的。经查明,赵某在此之前曾经补办过一次房产证,所以手里有两套房产证,而当天抵押给刘某的正是那个作废的房产证。

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