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身边的刑法。原题:女大学生裸贷8000元,被胁迫多次发生性关系,非法放贷者必须严惩

案例】 山东某在校女大学生孙某,父母均为老实农民。能供上孙某每个月的生活费,已经不容易了。当孙某看到周围的同学,花销阔绰,用的手机都是高档的,十分羡慕。于是找到一个非正常的贷款机构,贷了8000元,用自己的裸照做抵押。后来,孙某怎么还也还不上借款,经常一天只吃一顿饭。为了能延期还款,不得不答应借贷公司的要求,被迫多次与信贷员发生性关系(案例经过改编)


看到这样一起案件,的确令人心酸,父母含辛絮苦,不舍得吃饭,供女儿上大学,也许这是父母一生最大的希望。作为孙某来说,十年寒窗,考上大学,本为同龄的姣姣者,却因为盲目攀比,使自已身心受到不应有的摧残。最令人痛恨的是那些无良的放高利贷者,民间借贷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全世界普通存在这一民间融资现象,为解决资金急需,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可是就是这么一项好的资金融通方式,却被那些无良的放贷人糟蹋得面目全非,使得人们望民间借贷而色变。鉴于此,我们国家已出重拳治理,具有法定条件经许可的民间借贷机构方可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笔者认为,未来的民间借贷将不如洪水猛兽,必将为解决资金急需,盘活民间闲资发挥应有的作用。


合法的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规定》对于民间借贷公司的借贷行为及利率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民间借贷资质的借贷公司,符合规定的借贷利率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非法民间借贷公司大多涉嫌“套路贷”

套路贷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非法民间借贷组织在从事放贷及收款时可能涉及的数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总称。“套路贷”是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债务、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以套路贷手段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嫌的犯罪大概有强奸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等。


与职业发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本案中,非法借贷公司“信贷员”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非法借贷公司以孙某的裸照作为抵押,如果孙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孙某的裸照就要被公示,这对一个女孩子来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借贷公司”信贷员“的行为为强奸罪中的胁迫行为,并与孙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因此,”信贷员“涉嫌强奸罪。根据本案情况,笔者认为,应对”信贷员“处十年有期徒刑。


结语: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守法的优质市场主体,虽然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市场行为,但象民间借贷这样容易诱发多种犯罪的经营行为,必须加大政府的干预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借有还为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但对于类似套路贷行为应严厉打击。尤其这次新冠疫情之后,我们有好多事该好好反思,其中教育是首当其冲的,怎么重塑年轻人的人生观、价值观显得尤为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