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子抵押给他人时,法院依旧可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这条规定说明即使房子被抵押,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查封的,而且在查封时也会通知抵押权人,也就是接受抵押物的那个人。

这当中还有一些关于人民法院查封被抵押房产的一些细节部分,一共有三点:

虽然人民法院对被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是当房产被拍卖以后,依然是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权,查封房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轮候。用大白话讲就是,房子如果变卖,原房主获得的钱,应该优先偿还欠抵押权人的钱,剩余部分再被人民法院扣划。

当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消息通知到抵押权人时,抵押的房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再增加。

如果没有这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趁机要求让抵押人多还钱,巧设名目,多收费用。抵押人也可以通过私下商定,将债务金额提高,当房子拍卖时抵押权人把多增加的部分再还给抵押人。

有了这条规定以后,抵押权人在收到消息后所要求增加的罚息,费用等都是不合法的,抵押人通过增加债务金额来转移资产也是不可能实现了。

如果被查封的房屋是房主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但是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如果这套房子是房主唯一住房,那么法院也就是只能查封。

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唯一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只不过法院在执行中会通过将房子,大变小,好变差的方式,满足被执行人所必须的生活需求。在执行操作中,人民法院也会兼顾被执行人的生存需求,不会粗暴地将有地方住变成没有地方住。

从人民法院查封房产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法院在执行房产查封时,既会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会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还能保障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