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夏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在其居住地购买了两套房屋。由于李某与所在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欠公司100万元,未经夏某同意他就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抵偿给公司。2008年9月7日,公司又将这两套房屋以90万元人民币转卖给了吴某。夏某在报纸上看到房屋产权转移的公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讼房屋是李某和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某擅自将房屋抵押给公司的行为其抵押手续不合法、行为未生效,所以公司转卖给吴某也无效,依照民法通则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吴某应该将房屋返还夏某。

一、共同共有人权利,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对共同财产应该共同行使,必须征得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二、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包括两类:一类是事实上的处分即物质上的变形如拆除、改造、毁损等。二类是法律上的处分即通过实施一些法律手段如转移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等。

不管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都要经过所有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同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即明确告诉相关当事人意思表示,另一种是默示即共有人知道其他共有人处分财产时该共有人没有表示反对,默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