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间借贷中,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后另行转贷牟利而获取高息的现象较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定,在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无效。但如果出借人以房产等抵押贷款后向他人出借借款,是否当然无效?




裁判要旨:


抵押贷款与信贷资金的获取渠道存在差异,将抵押贷款进行转贷,主要的贷款风险由贷款人自担。而且,自然人以房产抵押贷款后向他人进行转贷是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主要还是生活目的,不宜简单归入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致无效的范围,即使借款双方约定高额利息,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另行转贷牟利不宜认定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终字第00725号]




明锐研究:


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与抵押贷款转贷的法律效果之所以不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套取信贷资金系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套取信贷资金,再转贷给他人以获取高额利息,该行为使金融机构承担了巨大的贷款风险,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因此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借款行为无效,如果违法所得额较大还会够成高利转贷罪。


出借人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取贷款,虽然贷款数额较大,但贷款风险仍由其自担,贷款后向他人转贷也是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并不会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借款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但高息的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出借人抵押贷款后向借款人转贷的合法有效。但应注意,抵押贷款转贷的借款方式仍然存在极大的信用风险,若借款人未按时付款,则出借人将面临房屋被银行拍卖或者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因此,当事人再选择理财方式时,应当严谨审慎,不应一味地追求高额回报而忽视投资的风险。




拓展阅读:


裁判要旨:出借人使用非自有资金向他人出借借款,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要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出借的资金来源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金的上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