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利息超过国家规定,是不是可以不还了

2、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温馨提示:新规定公告明确表述,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因此所有持牌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是不适用的。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或者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适用。如果您有资金需要,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贷款,了解平安银行各类贷款详情及尝试申请。应答时间:2020-12-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网贷利息超过国家规定,是不是可以不还了

2、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温馨提示:新规定公告明确表述,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因此所有持牌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是不适用的。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或者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适用。如果您有资金需要,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贷款,了解平安银行各类贷款详情及尝试申请。应答时间:2020-12-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是不是不用还了?

国家11.2号出台的网贷管理办法中跨省的网贷仍需要偿还,只是涉及违法的网贷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关于网贷的其他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络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贷款的法律规定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二)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三)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扩展资料:一、网贷违法的行为: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解读:防止非法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解读:做中介,要诚实。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二、网上贷款注意事项:任何事情都是一把双刃剑,网上贷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总会有些不法分子会钻空子,谋取私利。因此进行网上贷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选择知名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知名银行有保障,信誉度比较高。2、不要被“无息”所迷惑。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付出的贷款是有风险的。3、要看清合同的各项条款。签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条各项,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