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