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鉴定估价报告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独立撰写,如实反映鉴定估价的工作情况

②鉴定估价报告应有委托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③鉴定估价报告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估价中釆用的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④鉴定估价报告中应写明估价的目的、范围、二手车的状态和产权归属。

⑤鉴定估价报告应说明估价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简述鉴定估价过程,写明评估的方法。

⑥鉴定估价报告应有明确的鉴定估算价值的结果,鉴定结果应有二手车的成新率,应有二手车原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等。

⑦鉴定估价报告还应有齐全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