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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根据贷款银行及担保方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资金指用于土地一级开发,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二)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三)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四)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三、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 (一)监管方:使用贷款资金须接受贷款方、担保方的监管,如贷款资金还与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土地一级开发监管协议,还需接受土地储备中心的监管。 (二)监管内容: 1.拨款前审批:在使用贷款资金之前,应当向贷款方 、担保方及区土地储备中心(监管人)报送贷款资金使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2.报送财务报表:按要求向贷款人、担保人、监管人提供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每月向贷款人、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