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2)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且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及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3、转贷额度(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

4、申请材料(1)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2)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证明文件。(3)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及申请转贷日前的还贷记录。(4)抵(质)押等担保的相关材料。(5)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第3项留存原件。